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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商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广州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5 08:11:39

广州条形码是按照一定编码规则排列,可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表示符号,利用计算机的自动识别系统与数据采集技术,来进行物品信息标注的图形符号。条码通常可以标注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商、商品名称以及生产日期等信息。

条码虽然重要,但通常我们在买东西的过程中几乎不会在意。但是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条码能够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但目前所使用的可见条码很容易被改变或者复制,这样就意味着商品要面临着被假冒伪劣产品替代或者条码被非法使用的风险。隐形条码则是目前可见条码的绝佳替代方案。

早前,隐形条码受到容易降解以及信息容量有限等技术方面的限制,无法大规模使用。现在,一个全新的隐形条码系统被研发成功,彻底解决了此前的技术难题,拉开了隐形条码时代的序幕。

日前,美国马萨诸塞州伍斯特理工学院的教授带领他的研发团队开发出全新的、基于纳米颗粒的隐形条码系统,可以通过纳米颗粒的独特熔点来辨别物品。在实验过程中,将纳米颗粒条码添加到固态以及液态的物品中,整个过程中纳米条码颗粒始终保持稳定并且没有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

同时,纳米颗粒隐形条码的应用,还可以有效阻止不法分子伪造条码来进行造假,使其无法制造贩卖假冒伪劣非法产品。

此外,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这个纳米颗粒隐形条码系统还能够帮上大忙。该团队还表示可以将该技术应用到标记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TNT的前体)的应用上,监测爆炸后残留物的热特征,这样调查人员就能够很容易的确定炸药的供应商以及制造炸药的化学物质的来源。可以用于在司法鉴定上追踪炸药的来源。

这项纳米颗粒隐形条码技术之所以能够标记各种不同的物品,要归功于纳米颗粒微小的体积。不过现阶段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该技术想要大范围推广、最终走到货架上与消费者“见面”,还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而现阶段,该项技术很有可能首先应用于反恐、以及追踪高价商品上。

中国广州条形码中心在哪里办理?中国条码中心,国内的条码大多都是在条码中心办理,然而国外也有条形码,在国际上,还有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现在叫GS1,位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是管理GS1体系的组织,其成员是GS1MO,由于现在网络很发达,所以我们申请条码,其实是不需要到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也不需要直接去中国条码中心,找家代理,在网上就可以办理了。

然而,就象网上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网上知识产权官司一样,很多人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弄懂每个环节,就会请代理,请律师是一样的。注册条形码代办也就产生了,当然人家帮你代办,是会收取服务费用的,只要服务费用不是太高,注册代办还是有优势的,毕竟自己去了解每个环节,去熟悉编码规则,也是要时间与精力的,这个时间与精力的成本可能会比请人代办的费用要高不少。

一次完整商务过程包括由生产厂家将产品生产出来,通过运输、仓储、加工、配送到用户、消费者的物流全过程。其中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厂家将生产的单个产品进行包装,并将多个产品集中在大的包装箱内;然后,经过运输、批发等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通常需要更大的包装;最后,产品通过零售环节流通到消费者手中,产品通常在这一环节中再还原为单个产品。人们将上述过程的管理称之为供应链物流管理。贸易过程中的商品从厂家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过程是客观存在的,长期以来人们从未主动地、系统地、整体地去考虑,因而未能发挥其系统的总体优势。供应链物流系统从生产、分配、销售到用户不是孤立的行为,是一环扣一环的,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广州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它是实现快速、准确而可靠地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录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首先,从企业生产的角度来讲。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要求,生产制造从过去的大批量、单调品种的模式向小批量、多品种的模式转移,给传统的手工方式带来更大的压力。手工方式效率低,由于各个环节的统计数据的时间滞后性,造成统计数据在时序上的混乱,无法进行整体的数据分析进而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利用条码技术,对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采集跟踪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生产制造业的物流跟踪,满足企业针对物料准备、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市场销售、售后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管理需求。

1、物料管理:现代化生产物料配套的不否协调极大地影响了产品生产效率,杂乱无序的物料仓库、复杂的生产备料及采购计划的执行几乎是每个企业所遇到的难题。条码技术的解决思想:(1)、通过将物料编码、并且打印条码标签。不仅便于物料跟踪管理,而且也有助于做到合理的物料库存准备,提高生产效率,便于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对采购的生产物料按照行业及企业规则建立统一的物料编码从而杜绝因物料无序而导致的损失和混乱。(2)、对需要进行标识的物料打印其条码标,以便于在生产管理中对物料的单件跟踪,从而建立完整的产品档案。(3)、利用条码技术、对仓库进行基本的进、销、存管理。有效的降低库存成本。(4)、通过产品编码,建立物料质量检验档案,产生质量检验报告,与采购定单挂钩建立对供应商的评价。

2、生产管理:条码生产管理是产品条码应用的基础,它建立产品识别码。在生产中应用产品识别码监控生产,采集生产测试数据,采集生产质量检查数据,进行产品完工检查,建立产品识别码和产品档案。有序的安排生产计划,监控生产及流向,提高产品下线合格率。

(1)、制定产品识别码格式。根据企业规则和行业规则确定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保证产品规则化、唯一标识。

(2)、建立产品档案:通过产品标识条码在生产线上对产品生产进行跟踪,并采集生产产品的部件、检验等数据作为产品信息,当生产批次计划审核后建立产品档案。

(3)、通过生产线上的信息采集点来控制生产的信息。

(4)、通过产品标识码条码在生产线采集质量检测数据,以产品质量标准为准绳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从而控制产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向及是否建立产品档案。打印合格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广州条形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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