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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条码怎么查询?

作者:广州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30 08:49:51

广州条形码标签的应用有如下优越性:

一:可靠准确。有资料可查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一个错误,而条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一个错误。如果加上校验为位出错率是千万分之一。

二: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一个每分钟打90个字的打字员1.6秒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而使用条码,做同样的工作只需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三:经济便宜。与其它自动化识别技术相比较,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长低。

四:灵活、实用以及自由度大。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比OCR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达信息,而同一条码上所表示的信息完全相同并且连续,这样即使是标签有部分缺欠,仍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五:设备简单,易于操作。条码符号识别设备的结构简单,操作容易,无需专门训练。可印刷,称作为“可印刷的计算机语言”。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印刷技术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广州条形码在商品销售及流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电脑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条码正为商品销售和管理提供越来越多方便及快捷,所以掌握条码种类、应用和质量控制对印刷企业及生产产品厂家都显得迫切和重要。笔者对如何检验和控制条码的印刷质量总结了一些经验及看法。

一、条码的应用范围及印刷方法众所周知,条码已几乎应用于所有的产品包装上,有的甚至直接印刷在产品上。而产品包装方式千差万别,有纸制品、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等等,产品形状及表面材料也各不相同,所以印刷条码的方式也不同。事实上所有的印刷方式都可以印刷条码,像胶印,凸印/柔性版印刷,凹印,丝网印刷和喷墨印刷等。对条码的印刷,不同的印刷方式有不同的控制方法,但检验方法是相同的。

二、条码的基本质量要求1.外观:条码符号表面整洁,无明显污垢,皱褶,残损或穿孔。条码符号中的数字、字母、特殊符号印刷完整,清晰,无二意性。条码符号无明显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整齐,无明显弯曲变形。条码符号的墨色均匀,无明显差异。2.技术要求:符合样品所采用的条码国家标准,对于这些技术要求,国家关于条码的标准都有详细的量化指标,具体项目包括:条(空)反射率,印刷对比度(PCS值/PrintContrastSignal):PCS=(Rl-Rd)/Rl式中Rl表示条码符号中空的反射率,Rd表示条码符号中条的反射率。

事实上,大部分条码阅读器(像QUICKCHECK400,XAMINER6500等等)都能自动计算PCS值。如果要自己计算,则需要用条码阅读笔分别测出空和条的反射率,然后代入上述公式求得PCS值,PCS值需要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1998规定的技术指标。原则上选择条和空的颜色要恰当,要尽量将条和空的反射密度值拉开,PCS值就不会有问题。所以这一项主要要求在设计时选择恰当的颜色,印刷过程控制好颜色。条(空)尺寸误差,可以用精度超过0.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不过,这也是主要设计过程中的测试项目。

在实际过程中如果条或空尺寸不对,条码将不可读。国家标准对原胶片及印刷品条空的偏差都有严格的规定,如需要可以查找相关标准。现在,已有专门软件自动产生条码,像苹果机的MBC软件,所以现在条和空的尺寸不对现象不多见。两端空白区(QuietZone)尺寸不对情况相当普遍,因为有时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设计者很容易忽略此要求。其测量方法较简单,用精度为0.5mm的长度量器即可。

条高是指条码的长条高度,应不小于标准中条高尺寸的整数值,这一项弹性较大,所以量起来也较简单,但这一项不能通过条码阅读器来直接测得,因此设计时需谨慎。数字、字母应选用OCRB字符集(GB/T12508),这些供人识别的字符或字母应印刷在条码的下边并与相应的条码字符对应,其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条码以相同的倍率放大或缩小。这一项也是不能通过条码阅读器来直接测得,因此在设计时也需谨慎。

校验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对。译码的正确性,即条码的可读性,此项非常重要,必需借助条码阅读仪去判断。放大系数是指条码符号的长度尺寸与标准尺寸的比值。一般放大系数为0.80-2.00,只要用标准条码胶片一对便知。印刷厚度是指条码符号的条与空的厚度差,此差必须在0.1mm以下。也就是说印刷必需尽量均匀平整,只要用精度为0.01mm测厚仪就可测出。印刷位置需根据GB/T14257的规定进行目测。以上技术指标要求在设计条码时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和检查项目。

广州条形码碳带分为内碳和外碳,如果两者区分开来,大多数分一般是通过机器打印标签纸来区分的。但是在手头没有标签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条码碳带一边有碳份的原理来进行区分。

如做碳带擦划测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绕出一小节色带。

2.将绕出的色带一部分放在一张纸上,碳带的外侧表面与纸接触。

3.用指甲擦划卷出介质的内表面。

4.从纸上拿起碳带。

5.观察结果。纸上是否留有碳带痕迹?在纸上留下了印迹色带涂层位于外侧,则可以用于本打印机。在纸上没有留有色带痕迹色带涂层位于内侧,不能用于本打印机。为了保证测试的准确性,应在碳轮的另一侧表面上重复再次执行该测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广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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