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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矿泉水条形码数字的含义

作者:广州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0 08:01:37

厂商注册商品广州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办事步骤如下:

1受理部门

各地市物品编码中心(质监局)

2部门职责

负责本地区物品编码的管理工作

3办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4条件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5企业厂商应提交的注册材料

a.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b.汇款凭证的复印件2份。

c.填写《中国商品条形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份并加盖公章。

d.进出口证明并加盖公章。

说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中“企业类别”、“经济类型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四项内容的填写,请参照《商品条码分类与代码查询手册》,不知如何填写时,请不填。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应用范围:所有零售商品,货物配送;供应链营理领域。

6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赋码。

7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接到申请后,编码分支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会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编码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1997]2500号文件规定,收取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

企业注册EAN/UCC-8商品条码时,应向编码中心交纳一次性加入费400元。以后再申请EAN/UCC-8商品条码时,不再另收此项费用。

企业注册位置码(GLN)时,应先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申请位置码(GLN)不再收取费用。

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件的规定,系统成员按表格所示交纳续展费用。

中国广州条码中心在哪里办理?中国条码中心,国内的条码大多都是在条码中心办理,然而国外也有条形码,在国际上,还有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现在叫GS1,位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是管理GS1体系的组织,其成员是GS1MO,由于现在网络很发达,所以我们申请条码,其实是不需要到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也不需要直接去中国条码中心,找家代理,在网上就可以办理了。

然而,就象网上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网上知识产权官司一样,很多人没有太多的精力去弄懂每个环节,就会请代理,请律师是一样的。注册条形码代办也就产生了,当然人家帮你代办,是会收取服务费用的,只要服务费用不是太高,注册代办还是有优势的,毕竟自己去了解每个环节,去熟悉编码规则,也是要时间与精力的,这个时间与精力的成本可能会比请人代办的费用要高不少。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使制造业的竞争环境、发展模式和活动空间等发生了深刻变化,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制造企业针对生产、供应及销售的各个环节,纷纷实施ERP、MES、SCM、CRM等管理信息系统,以帮助企业提高运作效率及管理水平,使企业能从容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制造企业实施了各种管理信息系统,并取得一定的效率提升后,他们发现以手工输入为主的数据采集成为各种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效率的瓶颈所在。包括广州条码技术、磁条(卡)技术、光学字符识别、系统集成化、射频技术、声音识别及视觉识别等自动识别技术的崛起,提供了快速、准确地进行数据采集输入的有效手段,解决了由于手工数据输入速度慢、错误率高等造成的“瓶颈”难题。因而自动识别技术作为一种革命性的高新技术,正迅速为人们所接受。

条码技术同其它自动识别技术相比具有准确性高、速度快、标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因而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运输等众多领域,例如,超市利用条码扫描进行收银结算、邮政快件利用条码进行跟踪查询。实际上,制造业是条码技术应用最重要、最深入的领域。条码技术在发达国家的电子电器、机械、汽车、仪器等适合进行条码标识识别的大规模制造业的应用已相当成熟,而条码技术在国内制造业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著名的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家电、通讯、IT等行业的龙头企业随着ERP的实施,开始逐步推广应用条码技术。

条码技术在制造业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仓库管理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必须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提供不同的个性化产品,并快速响应其客户的特殊业务需求。因此,今天的仓库作业和库存控制作业已十分多样化、复杂化,靠人工去记忆去处理已十分困难。如果不能保证正确的进货、验收、质量保证及发货,就会导致浪费时间,积压库存,延迟交货,增加成本,以致失去为客户服务的机会。采用条码技术并与信息处理技术结合,实施条码化的仓库管理,可确保库存量的准确性,保证必要的库存水平及仓库中物料的移动,与进货发货协调一致,保证产品的最优流入、保存和流出仓库。实施条码化的仓库管理首先要对货物进行编码,用条码打印机制作货物条码标签,在之后的各种仓库作业(如入库、出库、盘点、移库等)时,用条码扫描器采集货物条码标签上的条码信息,通过数据通讯线传输到电脑中的信息处理系统进行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操作,确保企业的仓库作业高效准确地运行。

日本夏普电子公司四年来采用条码化的仓库管理系统,在人员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仓库作业数呈二位数字增加,且库存精度达到百分之百;发货和进货作业的差异率降为零,而且一些劳动量大的工作也压缩了。过去以纸为基础的作业方式,在发货和入库方面,每月约有200个错误发生,错误发生后,往往需要几个月来跟踪这些差异,以免扩大其影响。现在每一件货物出入库时,作业人员立即用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上的条码送入电脑直接进行处理,一些条码阅读器则直接装在升降机上,大大降低了错误发生的概率。

2生产管理

现代制造业作业的过程是依靠制度和规范保障的一个精确的执行过程,这必然要求对计划和执行进行精确的比对,即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的数据都要准确记录。在汽车等现代化、大规模的生产行业中,各类生产数据都属于动态数据,不仅数据量大,内容庞杂,且由于这些生产数据不仅用于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效率统计等方面,同时还具有对成品终身质量跟踪等功能,因此必须保证数据准确。从成本和效率的角度考虑,这些数据不可能在生产现场的每一个网点都设定专人负责数据输入,所以数据的采集只能由生产工人用最简单的操作来完成,由系统来保证数据的实时和准确。条码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为实现上述功能需求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一汽一大众总装线生产数据采集系统,就是应用条码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整车实验台检测数据传输等当代世界先进的高新技术,成功地实施了一个实时的总装线生产数据、检测数据采集系统。它能够实现人工根本无法完成的(如整车实验台检测数据上网等)任务,同时它又能够真实地记录汽车生产全过程的自然情况,从而实现了整车档案数据全面记录的难题。在该系统的各相关网点可随时进行统计、查询,为生产统计及成本核算提供了实时的、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3产品质量管理与分析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在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保存一套清晰、完整、便于存取和检索的质量记录,通过对产品质量记录的分析处理,推进生产工艺的改进,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目前,国内大多数制造企业的生产质量记录都是记录在纸面上,许多资料检索不便,要想根据这些资料分析质量问题,就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几乎是不可能靠人工来实现的。只有将这些记录都输入电脑中,借助数据库技术的强大功能,才能方便地获取各种质量分析和控制的数据,而条码技术则用来将产品标签中的编号信息用条码扫描器传送到电脑系统中,避免手工输入中必然存在的大量误差,提高数据的准确程度。

上海日立空调把条码技术与公司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相结合,轻松实现了对空调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分析。一次通过率是检验生产效率和合格情况的重要标准,在应用条码技术之前,上海日立的质量部门要隔天才能获取前一天的产品检验的统计结果,应用条码技术与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之后,质量部门可以根据下生产线的产品序号是否连续,能够即时地将一次通过率传送到质量部门,通过实施监控功能,质量部门随时都可以监视当前各生产线上的生产情况,也可以分析以往的一次通过率的变化情况,分析生产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质量部门还用返修品上的条码标识,检索到电脑中的生产、安装以及历史返修数据,分析出许多深层的问题,例如某类故障与哪一段生产日期或批号有关,或者与哪一个安装单位有关,从而确定应该进一步采取什么样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往的手工方式则只能做到就事论事地处理返修中的单个问题,而无法或者很难发现其中的规律。

4市场销售链管理

对于制造企业来说,最终实现产品价值的销售和分销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大多数的制造企业,其产品主要通过中间代理商来销售。因此,在实践中,条码技术还用来帮助制造企业进行市场销售链的管理。通常,制造商在生产结束后用条码打印机为每一产品制作唯一的产品序列号,作为销售链管理中用户信息、代理商销售管理、售后维修管理的唯一标识凭证,在实现产品销售后,可以用每一产品唯一的序列号作为索引对有关的销售数据进行分析,为企业的销售决策提供依据。

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通过应用二维条码自动识别技术成功实现了上海总公司对全国各地销售分公司的快捷、有效、科学的管理;对购车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帮助公司制订销售策略。其主要流程如下:轿车出厂时将包含轿车底盘号、发动机号、轿车颜色、出厂日期、经办人号码和班组号等信息的二维条码标签粘贴在仪表盘上;各销售点在轿车销售出库时用二维条码扫描器扫描仪表盘上的条码标签,并通过连接条码扫描器和电脑主机的数据线把条码数据传送至电脑,电脑接收条码数据连同相关客户购买信息一起通过局域网送至数据库,然后再通过远程网送至总公司信息中心。这样,通过二维条码作为信息载体,总公司就可以快速准确获取销售前沿的数据,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的强大功能,对这些原始数据作出各种统计分析数据,为生产、销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应用条码技术能够大大提高基础数据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企业的生产、物流成本,但条码技术不是万能的,其根本是基于条码标识与条码打印、扫描设备来代替人工操作,从而提高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条码技术仅仅是协助企业管理的工具,只有在先进的管理理念的统筹管理下,才能使条码技术用得其所,并发挥条码技术的最大威力。目前,条码技术在国内制造业的推广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国内的制造企业大部分还处于信息化建设的初期,企业对条码技术的应用更缺乏认识;其次,国内能够向企业真正提供完整的条码应用解决方案并具备实施经验的条码应用服务商非常匮乏。一些企业往往在认识到条码应用的作用,但寻找条码应用服务商时,碰到的情况是传统的信息系统服务商不了解条码应用,而条码设备的提供商由于距离最终用户太远,不能深刻了解企业的应用需求。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采用条码技术前,首先咨询业界富有经验的专业顾问,了解本行业应用的案例,进行项目评估后,参照相关的标准,结合企业管理制度和具体实际来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广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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