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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仓储条形码的使用规范

作者:广州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7 08:40:37

自Symbol公司1991年将PDF417作为公开的系统标准技术后,PDF417广州条码为越来越多的标准化机构所推崇。如:

AIM——1994年被选定为国际自动识别制造商协会(AIM)标准;

ANSIMH10.8——1996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ANSI)已将PDF417条码做为美国的运输包装的纸面EDI的标准;

CEN——1997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通过了PDF417的欧洲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第一联合委员会第三十一分委员会正在起草PDF417二维条码标准;中国——PDF417二维条码已列为95期间的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97年12月PDF417条码国家标准《四一七条码》已经正式颁布;

AIAG/ODETTE——1995年北美和欧洲汽车工业组织已将PDF417选定为各种生产及管理/纸面EDI的标准;AAMVA——1995年美国机动车管理局将PDF417选定为所有驾驶员及机动车管理的二维条码应用标准。美国一些州、加拿大部分省份已经在车辆年检、行车证年审及驾驶证年审等方面,将PDF417选为机读标准;

TCIF——美国工业论坛已将PDF417列为重要电讯产品的标识标准;EDIFICE——欧洲负责EDI及条码在电子工业方面应用的工业组织已将PDF417定为管理/纸面EDI应用标准,并列入运输标识条码标签应用指南;

巴林——已将PDF417定为身份证的机读标准,最近还将有一些国家陆续在身份证上选用PDF417二维条码;美国国防部在其新的军人身份证上采用PDF417条码作为机读标准,将照片及紧急医疗信息编入条码,大约16,000,000多张军人卡已在700多个世界各地的美军基地投入使用。另外,美国国防部还将PDF417条码作为后勤管理和纸面EDI应用标准。

二维广州条码的定位算法如下:

步骤1:进行滤波提取出黄色信息,然后对图像进行灰度处理,对图像腐蚀消除噪声,使用Canny边缘检测方法提取出黄线的边缘。

步骤2:使用霍夫变换提取出黄线,由于没有经过细化处理,因此得到了两条直线,理论上两条直线的斜率应该相等,通过对两条直线斜率求均值可以精确求得直线的斜率。由于二维条码的方向和直线的方向相同,这样就可以得到二维条形码的方向信息。

步骤3:根据得到的直线斜率来对两个红、蓝色的坐标进行判断,若连接两个点直线与黄线平行或垂直,则认为这条直线是二维条码的边框。这样就得到了二维条码位置的准确信息,为下一步条码数据的提取做准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广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商品广州条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市场上对条码的印刷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商品条码在印刷中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每年都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条码市场调查工作,要求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大中小型超市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状况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总上报,最后由编码中心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条码信息反馈给相关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条码企业进行整改。就全国范围内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我国商品条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质量问题。

空白区宽度尺寸

在商品条码质量检测中发现,往往由于空白区宽度尺寸不够而引发的条码符号拒读、不易识读或者误读等情况频频出现。那么空白区是什么呢?空白区是指条码符号起始符、终止符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位于左侧的称为左侧空白区,位于右侧的称为右侧空白区,它们分别提示识读设备开始识读和结束识读。左右空白区宽度对于条码能否正确识读有着重要意义,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

由于商品条码符号的左右侧空白区对于扫描设备成功识读条码符号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左右侧空白区的尺寸要求在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中作为了强制性条款。空白区宽度不够导致的条码符号误读或拒读,在印刷时除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留足够的空间外,还应注意在空白区内不要有字符、图形、穿孔、划痕等。同时,商品条码还应适当远离商品外包装的边缘,以满足对空白区尺寸的要求。

符号反差

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有些产品外包装上的条码在颜色搭配上出现下列情况:条码没有底色、透明底色、底色涂层太薄,底色为金色或银色,条空颜色对比不鲜明、对比度不明显,红色条码,白条码等不合格条码。

由于条码是使用专业识读设备依靠辨别条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对比越明显越好,以符号反差最大化为原则。符号反差是扫描反射率曲线的最高反射率与最低反射率之差,符号反差反映了条码符号条、空颜色搭配或承印材料及油墨的反射率是否满足要求。对于没有底色、透明底色的条码在使用胶片印刷的时候要加印底色,底色涂层尽量要厚一些,太薄的话印刷出来扫描的时候还是会透光。

金色和银色不能作为条码的底色,因为金色和银色的反光度和光泽度会造成镜面反射,影响识读效果,所以在印刷中不可采用。一般来说白色为空,黑色为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通常商家会以外包装的搭配色来制定条码的颜色,在不能满足黑条白空的情况下,以浅色为空,深色为条也是可以的,具体可以参照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条码符号条空颜色搭配参考表,选择可以采用的颜色来设计包装。

放大系数和条高尺寸

在调查中发现最普遍的问题就是放大系数过小和条高截短现象。条码实际尺寸与模块宽度(X尺寸)为0.330mm的条码尺寸的比值即为放大系数,在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中要求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可在0.80~2.00之间取值。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放大系数过小容易降低条码印刷质量,影响商品条码在市场中的正常流通;过大会影响到产品外包装整体的美观,因此,建议在不影响产品外包装整体协调性和美观性的情况下,放大系数在0.90~2.00之间选择适宜的条码放大系数。

虽然在相关标准中对条码的条高没有强制性的标准,但是条码的条高也是不可以任意截短的。因为识读设备一般都是全向式扫描,在扫描的过程中扫描线在经过所有条和空(包括空白区)才能识读。条高过小,对扫描的要求就会越高,识读成功率就越低,这样是影响识读设备的工作效率,因此要确保条码符号条高的尺寸。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合理的放置位置,将完整的条码印刷在包装上。如果包装设计预留的尺寸确实不够必须截取条高才能放置,最多只能截短条码整体高度的1/3,保留2/3。

以上问题是条码在印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条码在印刷中除了以上因素外还有印刷材质、放置位置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码符号的每一个质量参数都是扫描识读和正确应用的重要因素,只要在印刷的过程中对条码符号质量参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就会避免出现条码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可能,在流通领域中也就不会出现拒读、误读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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